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阿依某某运输毒品案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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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9月11日23时,南伞边防派出所接到一名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一名女子欲用南伞至昆明的卧铺车将毒品带至昆明,同时有另一名女子在前探路。随后南伞边防派出所立即指派执勤人员排查。23时15分执勤人员在南伞水泥厂前的岔路口将坐在轿车上的探路人杨某抓获。9月12日3时30分的时候,阿依某某提着一个手提包进到了卧辅车,十分钟左右空手下车开始离开,随后执勤人员上前对其盘问,这时阿依某某企图逃跑,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指向了执勤人员,后被执勤人员制服上拷控制。后执勤人员在驾驶员床铺下的铁箱内查获一个装有毒品的手提包,包的大小外观形状与阿依某某提的包一致,并当场从该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8块,净重6337克。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都没有结果,检察院只能不起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一个6334克的毒品案件本应该判处死刑,但却不起诉,那是怎么样的一个经过?在本案中最后不起诉的结果跟我所律师付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检察院认为公安局出示的证据前后矛盾并且与我方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形成对抗性证据,从本案查获的毒品包装物上提取到的指纹不是阿依某某所留。所以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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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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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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