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拉某某运输毒品案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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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麦某在昆明董家湾同一名叫拉某的人说起了毒品的事,拉某就留了一个电话给他。3月17号麦某用努某的电话给拉某打了电话说要毒品海洛因,讲好价格每公斤10万元人民币,要5公斤。3月23日,拉某打电话问钱凑够没有,并又重新讲好了价格,有5个东西(毒品),每个东西(毒品)要4.2万元。并且约定了在昆明某宾馆见面,当麦某、努某提着钱到宾馆购买毒品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2004年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二人是二犯罪未遂,判决被告人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08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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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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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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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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