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缅甸人的呐喊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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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角某(缅甸人)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受雇于一名缅甸籍女子将其3坨毒品可疑物预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在犯罪嫌疑人角某将3坨毒品可疑物藏于床下等待寻找买家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3坨,经称量,净重:338.7克,鉴定后检测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2016年3月14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起诉。

那么问题来若以贩卖毒品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将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事真的无解了吗?据我们深入了解,该缅甸人属于初犯,家庭贫苦,具有吸毒史,此次是他首次来到中国,如果被定罪,那么他就没有所谓幸福的下半生了,他开始深深的自责与内心彷徨的呐喊。

自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认真阅览了卷宗,掘地三尺挖出了此案件的漏洞,在定罪上猛下功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辩护,反击公诉机关起诉的贩卖毒品罪。这将意味着在量刑上将由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替换成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2016年5月5日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云0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角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律师事务所又成功的替被告赢得了一次新生的机会。

案件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涉外的毒品案件,案件审理的结果如若不公平不公正将会影响到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作为本案件的代理人,我们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秉持着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事必躬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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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劲
  • 执业律所: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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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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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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