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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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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多次从昆明、保山等地非法购买卷烟到安宁市进行销售。被告人潘某先后向杨某、何某、李某、李某某、赵某等多人非法销售卷烟金额19867元。2016年7月25日,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潘某藏匿烟草的地点当场查获了潘某用于销售的卷烟634条零43包,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45125元,被告人潘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64992元。于2016年10月27日安宁市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刑罚为:(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潘某(自然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6499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从其减轻刑罚上着手:被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构成自首。据此可以相应减轻刑罚。2016年11月3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此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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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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