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案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量:641
2016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何某在昆明市某区某街炭烧奶茶店内,以人民币1900元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贩卖的毒品大麻叶净重51.2克,并从被告人唐某身上缴获毒品大麻叶净重204克、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990元。我所依法接受了参与人何某的委托,为其辩护。


律师支招

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被告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唐某、何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据此情况我律师事务所做有罪减轻辩护: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本应该接受来自学校、监护人等多方面的监管、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被告人未能严格要求自己,没有采用辛勤劳动的方法获取自己所需的财物,而是想通过违法途径快速获取经济利益,加之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26日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大麻260.7克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电子秤二台、碎烟机一台、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2550元依法予以没收。此案终结,何某在我们的帮助下获得了较短的刑期。



经验小结


贩卖毒品罪相关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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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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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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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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